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62一2007 代替 GB/T3462一1982
钼条和钼板坯
Bars and plate blanks of molybdenum
2007-04-30发布 200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3462-1982《钼条和钼板坏》。
本标准与GB/T3462一1982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一修订了产品的牌号和产品的外观质量要求;
一修订了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要求;
修订了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内容;
增加了订货合同(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宪平、易晓明、刘铁梅、杨建国。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3462一2007 钼条和钼板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条和铝板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取的钼条和钼板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B/T4325 (所有部分)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牌号按化学成分和用途不同分为:Mo-1、Mo-2、Mo-3、Mo-4四个牌号。Mo-1主要用于合金添加剂和钼基合金原料,Mo-2和Mo-3主要用于加工材原料,Mo-4主要用于合金添加剂和电极材料。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杂质含量应符合表1规定。钼含量用杂质减量法确定。
3.3 物理性能
3.3.1 Mo-2、Mo-3、Mo-4(电极用)垂熔条密度不小于9.3g/cm3cm。
3.3.2 Mo-2、Mo-3烧结条和板坯密度不小于9.5g/3cm。
3.3.3 Mo-2、Mo-3加工材用产品的断面晶粒度提供实测值。
3.4 尺寸及外形
3.4.1 钼方条:(15~20) mm×(15~20) mmX(L) mm, 长度L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2 钼圆条:*(15~30)mm×(250~800)mm。
3.4.3 钼板坯:(≥12) mmX(≥45) mmX(≥130) mm。
3.4.4 Mo-2、Mo-3重熔条和Mo-4电极用条的弯曲度不大于4mm。
3.5 外观质量
3.5.1 产品表面呈灰色或暗灰色金属光泽,不得有吸水或表面浸油现象。校直条表面允许有氧化色。
3.5.2 烧结条和板坯在烧结过程中允许有产品与产品、产品与烧结炉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
3.5.3 Mo-1、Mo-4合金添加剂用产品,表面不得有严重的淡黄色或深黑色氧化和沾污现象。
3.5.4 Mo-2加工材用产品不得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表面粗大结晶;不得有影响使用的掉边、掉角、麻坑。
3.5.5 Mo-2、Mo-3垂熔条的夹头部分应切除。
3.5.6 Mo-3加工材用产品不得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表面粗大结晶。
3.5.7Mo-4电极用条不得有严重的过熔、鼓泡、分层、裂纹。
4、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GB/T4325规定进行。
4.2 产品的密度测定按GB/T3850规定进行。
4.3 产品断面晶粒度测定按GB/T6394规定进行。
4.4 产品的尺寸及外形用相应精度工具测量。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
4、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GB/T4325规定进行。
4.2 产品的密度测定按GB/T3850规定进行。
4.3 产品断面晶粒度测定按GB/T6394规定进行。
4.4 产品的尺寸及外形用相应精度工具测量。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产品组成,批重不超过5吨。需方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2。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物理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尺寸和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
6.1.2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邮编;
b)产品名称、牌号;
c)批号;
d)净重;
e)本标准编号;
f)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检验员号;
h)检验日期。
6.2 包装
产品用木箱外包装,内用槽型泡沫塑料板或用纸盒外包装内用防潮纸。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供需双方协商的包装方式。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6个月。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牌号;
c)技术要求;
d)产品净重:
e)本标准编号;
f)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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